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时效期的开始也是时效期的开始。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即自债权人能够行使债权之日起算。
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利已经确定。工程款尚未结清,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确定,尚未具备行使债权的条件,诉讼时效尚未开始。项目结算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债权人可以对其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做出明确判断。因此,诉讼时效的起始点应在项目结算之日之后。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实[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时效期限自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从“之日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自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支付。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为准。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为交付日;
(二)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
(三)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为当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对方自违约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既方便又符合民法总则的规定。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发实[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时效期限自最后一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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