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后能否申请工程造价评估?
工程结算后,一般不允许承包商申请造价评估,除非工程结算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因为司法评估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职权,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请求,进行诉讼的过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特定问题进行检查、识别和评估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清楚的,不得进行司法鉴定。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就工程造价达成一致,则不应启动法证鉴定程序。同时,如果当事人就和解达成一致,即使客观事实有出入,也有处理的权利,法律不得干涉。
退一步说,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应作为和解的依据,应首先以和解协议可撤销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因此,只要工程和解协议在法律上不无效或不可撤销,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乙方申请重新进行成本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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